第一條 為規範校內學生申訴製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意昂4官网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意昂4官网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校學生對受到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因違規、違紀受到處分有異議而提出的申訴。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訴受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含高職)學生。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四條 申訴委員會由校領導任主任👨🏻🔧🦐,成員由校辦、監察處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共同組成。
第五條 申訴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掛靠在校辦公室,負責受理學生申訴及申訴委員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申訴申請的受理
第六條 學生提出申訴申請,應在接到學校處理👬🏻、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校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條 申訴申請必須由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當面提交給申訴委員會辦事機構或采用郵寄方式提交。
提出申訴申請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訴人簽名的書面申訴申請書✌🏼;
2、學校對其作出處理、處分決定的復印件;
3🏊🏽♀️、申訴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訴委員會不接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外提交的補充材料。
申訴人通過其代理人提交申請的,須同時提交由申請人簽名的代理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八條 申訴人當面提交申請的🙅🏼♀️,申請日為當日🤴🏼;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日以郵件寄發地郵戳日期為準⇾。申訴委員會暫不受理其它方式提交的申訴申請。
第九條 學生申訴申請被受理後,申訴人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及渠道請求解決相同申訴事由。
第十條 在申訴委員會作出復查決定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訴的,應當向申訴委員會提交由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有正當理由的👼🏼,申訴委員會應當準許,同時終止復查工作🏄🏽。
申訴被撤回後,申訴人再次提出申訴申請的🤸🏻♂️,如已經超出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期限♌️,申訴委員會不再受理。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
第十一條 申訴被受理後🤾🏼,申訴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盡快將學生提出申訴申請的情況通報給對申訴人作出處理、處分決定的職能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提交作出處理、處分時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原處理、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的依據、處理的程序等進行復查♔。申訴委員會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召集有申訴人和對申訴人作出處理♟、處分的職能部門代表參加的申訴處理工作會議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對於被受理的申訴請求,除已被撤回外📍,申訴委員會應於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並答復申訴人。因故確需延期作出復查決定的⛑️,申訴委員會應提前告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認為原處理🤽🏼♂️、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符合規定的,應維持原處理、處分決定。
第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認為原處理🗽、處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建議改變原處理、處分決定:
1、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4、違反意昂4官网有關規定的。
第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采取表決方式形成復查結論。申訴委員會作出復查結論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表決🚳。復查結論應有超過參加表決人員半數的委員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所作出的復查結論不改變原處理🔽、處分決定的🥭,應製發《意昂4官网學生申訴復查決定書》答復申訴人,並抄送相關部門🌗。申訴委員會所作出的復查結論建議改變原處理🪝、處分決定的🤾🏿,應提交學校重新研究,並通知申訴人。
復查決定書應當告知申訴人如對復查結論有異議🙋,應在收到《意昂4官网學生申訴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意昂4官网學生申訴復查決定書》送達方式可以采取當面直接送達,也可按照申訴人提出申訴申請時留下的通信地址郵寄,特殊情況下也可采取校內書面公告的形式。采用郵寄方式送達的🧑🦼➡️,答復申訴人的日期以郵件寄發地郵戳日期為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指“以內”、“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申訴處理期間,對申訴人作出的原處理🐐、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2006年3月6日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自即日起執行。
第二條 意昂4官网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校學生對受到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因違規、違紀受到處分有異議而提出的申訴。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訴受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含高職)學生。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四條 申訴委員會由校領導任主任👨🏻🔧🦐,成員由校辦、監察處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共同組成。
第五條 申訴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掛靠在校辦公室,負責受理學生申訴及申訴委員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申訴申請的受理
第六條 學生提出申訴申請,應在接到學校處理👬🏻、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校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條 申訴申請必須由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當面提交給申訴委員會辦事機構或采用郵寄方式提交。
提出申訴申請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訴人簽名的書面申訴申請書✌🏼;
2、學校對其作出處理、處分決定的復印件;
3🏊🏽♀️、申訴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訴委員會不接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外提交的補充材料。
申訴人通過其代理人提交申請的,須同時提交由申請人簽名的代理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八條 申訴人當面提交申請的🙅🏼♀️,申請日為當日🤴🏼;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日以郵件寄發地郵戳日期為準⇾。申訴委員會暫不受理其它方式提交的申訴申請。
第九條 學生申訴申請被受理後,申訴人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及渠道請求解決相同申訴事由。
第十條 在申訴委員會作出復查決定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訴的,應當向申訴委員會提交由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有正當理由的👼🏼,申訴委員會應當準許,同時終止復查工作🏄🏽。
申訴被撤回後,申訴人再次提出申訴申請的🤸🏻♂️,如已經超出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期限♌️,申訴委員會不再受理。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
第十一條 申訴被受理後🤾🏼,申訴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盡快將學生提出申訴申請的情況通報給對申訴人作出處理、處分決定的職能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提交作出處理、處分時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原處理、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的依據、處理的程序等進行復查♔。申訴委員會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召集有申訴人和對申訴人作出處理♟、處分的職能部門代表參加的申訴處理工作會議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對於被受理的申訴請求,除已被撤回外📍,申訴委員會應於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並答復申訴人。因故確需延期作出復查決定的⛑️,申訴委員會應提前告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認為原處理🤽🏼♂️、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符合規定的,應維持原處理、處分決定。
第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認為原處理🗽、處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建議改變原處理、處分決定:
1、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4、違反意昂4官网有關規定的。
第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采取表決方式形成復查結論。申訴委員會作出復查結論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表決🚳。復查結論應有超過參加表決人員半數的委員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所作出的復查結論不改變原處理🔽、處分決定的🥭,應製發《意昂4官网學生申訴復查決定書》答復申訴人,並抄送相關部門🌗。申訴委員會所作出的復查結論建議改變原處理🪝、處分決定的🤾🏿,應提交學校重新研究,並通知申訴人。
復查決定書應當告知申訴人如對復查結論有異議🙋,應在收到《意昂4官网學生申訴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意昂4官网學生申訴復查決定書》送達方式可以采取當面直接送達,也可按照申訴人提出申訴申請時留下的通信地址郵寄,特殊情況下也可采取校內書面公告的形式。采用郵寄方式送達的🧑🦼➡️,答復申訴人的日期以郵件寄發地郵戳日期為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指“以內”、“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申訴處理期間,對申訴人作出的原處理🐐、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2006年3月6日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自即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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